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,审议了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(修订草案)。肖日东 摄
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,减少填埋量;创设危险废物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制度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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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4日,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,听取并审议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(修订草案)》。
加快建设“无废城市”
南京市政府去年2月发布了《南京市“无废城市”建设工作方案》,同年4月,南京市正式入选国家“十四五”时期“无废城市”建设名单。加快“无废城市”建设的步伐,任务之一就是要全面梳理五大类固体废物现行管理制度标准,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,配套出台有关制度及地方标准,有缺项或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。
作为推动南京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方条例——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(下文简称《条例》),实施十四年来,对加强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、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。但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文青看来,随着上位法的修订、城市治理水平的提升,以及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强,现行《条例》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城市发展新形势。
确保《条例》“立得住”
据悉,《条例》列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后,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、市司法局的指导下,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组织部门沟通协调,开展深入调研。并针对条例内容和相关罚则,公开征求社会意见,收集社会民众及专家意见建议60余条。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,政府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,将部分建议吸纳到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当中。
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之所以邀请这么多专家、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民众为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进行把脉定向,其目的就是要确保修订出台的条例能够立得住、行得通、真管用、有特色。
助力南京绿色发展
据悉,进入一审的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共7章,63条,分总则、监督管理、工业固体废物、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、危险废物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
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发现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有四个方面的亮点:拟突出资源化利用原则,针对南京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、冶炼渣、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;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,减少填埋量等。拟细化完善法规体系,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没收违法所得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、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罚则;细化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申报、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具体要求。
拟突出服务企业需求,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,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;同时支持固体废物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,推动固废产业化、规模化、园区化,有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。拟强化能力设施共享,明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、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;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,增加从事医药化工、生物制品生产、教学、科研等活动、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等。
通讯员 宁人宣 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
校对 盛媛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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