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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》明确,获得预售许可之前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,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,应当载明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批准文号。
本文源自:金融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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