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售或租借自己的
银行卡、电话卡、身份证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就能享受“分红”?
轻松获利高额报酬?
你以为是“生财有道”
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
千万不要轻信!
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!
涉嫌“帮信罪”
最终沦为犯罪“工具人”!
案例一
8月28日,泉山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案件时,发现嫌疑人王某某(男,36岁)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遂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。经讯问,该对2022年4月份,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二
近日,泉山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赶赴济南市,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安某某(女,24岁)成功抓获。经讯问,该对今年4月份以微信群烘托气氛方式,诱导群内人员下载涉诈APP从事电信诈骗活动,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三
近日,罗峰派出所在网安大队的协助下,获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郭某(女,33岁)正在山西省活动,随即组织警力赶赴山西省,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其成功抓获。经讯问,该对今年7月份先后两次将自己手机、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,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四
近日,罗峰派出所在网安大队的协助下,获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王某(男,37岁)正在内蒙古自治区活动,随即组织警力赶往内蒙古自治区,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王某成功抓获。经讯问,该对今年8月3日将自己手机、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从事电信诈骗活动,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责任编辑 李蕾
审校:赵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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